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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337号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夏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夏春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337号

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

法定代表人:刘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成林,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春芳,女,汉族,1961年4月6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拦江路249号翠微福苑1-2-1203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6104062023。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夏春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夏春芳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春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潘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