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91民初1277号
申请人:吉祥云。委托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孙孟芬。
被
申请人:何建武。申请人吉祥云与被申请人孙孟芬、何建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吉祥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何建武名下车牌号为川Y×××××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担保人潍坊鑫泉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何建武名下车牌号为川Y×××××号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段玉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同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