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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1执596号

孙正荣申请执行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治伟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正荣,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杨治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1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孙正荣,男,汉族。

被执行人:岳池花园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治伟。

被执行人:杨治伟,女。岳池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岳池民初字第17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正荣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臣铁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