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5执6137号申请执行人李敏,女,汉族,1977年1月16日出生,住址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郑州金印雅高美爵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85号3号楼7层09号。法定代表人娄龑,董事长。李敏申请执行郑州金印雅高美爵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郑劳人仲调字(2016)0487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州金印雅高美爵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敏于2016年7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61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凯
代理
审判员 王 航
代理
审判员 李 世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郭剑锋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其他合同纠纷评议时间:2016年8月16日评议地点:执行局合议庭成员:赵凯、王航、李世达
书记员:郭剑锋关于李敏申请执行郑州金印雅高美爵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评议记录如下:承办法官李世达介绍案件执行情况: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李世达意见: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赵凯、王航意见:均同意。合议庭意见: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继续强制执行已无必要。合议庭认为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