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05刑初164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男,汉族,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案发前因患恶性胸腺瘤术后并发右肺、肋骨及胸椎转移、癌性内脏疼痛等多种××,长期在洛阳东方医院肿瘤血液介入科一病区16床住院治疗。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本院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吸毒,于2015年11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6年8月8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因其患有××,洛阳市看守所暂不予收押)。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6)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留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成某多次将毒品黄皮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孙某,以供养自己吸食毒品,具体如下:1、2016年3月20日12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一包毒品黄皮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孙某买回后于当日就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进行吸食。2、2016年3月20日18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一包毒品黄皮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孙某买回后于当日在洛阳市涧西区秦岭小区5栋1门103号家中进行吸食。3、2016年3月21日18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三包毒品黄皮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孙某买回后于当日在洛阳市涧西区二十号街坊3栋5门503号崔某租住处一起进行吸食。4、2016年3月26日6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两包毒品黄皮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崔某买回后于当天在洛阳市涧西区二十三号街坊3栋5门503号租住处进行吸食。5、2016年3月27日6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三包毒品黄皮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崔某买回后于当天在洛阳市涧西区二十三号街坊3栋5门503号租住处进行吸食。6、2016年3月28日23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三包毒品黄皮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崔某买回后于当天在洛阳市涧西区二十三号街坊3栋5门503号租住处进行吸食。7、2016年4月1日5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一包毒品黄皮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崔某买回后于当天在洛阳市涧西区二十三号街坊3栋5门503号租住处进行吸食。8、2016年4月3日5时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五包毒品黄皮以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9、2016年4月5日6时30分许,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10包毒品黄皮以2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2016年4月10日,民警在崔某租住处查获用于吸食毒品黄皮的锡纸3张,分别编号为1号,2号,3号,分别重0.06克,0.26克,0.03克。经鉴定,从1号、3号锡纸中检出海洛因成分,从2号锡纸检出巴比妥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成某多次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庭审中,被告人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积极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成某多次将毒品黄皮卖给吸毒人员崔某、孙某,具体如下:1、2016年3月20日中午,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一包毒品黄皮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2、2016年3月20日下午,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一包毒品黄皮以1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3、2016年3月21日,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三包毒品黄皮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孙某买回后于当日在洛阳市涧西区秦岭小区3栋5门503号崔某租住处一起进行吸食。4、2016年3月26日早上,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两包毒品黄皮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5、2016年3月27日早上,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三包毒品黄皮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6、2016年3月28日晚上,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三包毒品黄皮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7、2016年4月1日早上,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一包毒品黄皮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孙某、崔某。8、2016年4月3日早上,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五包毒品黄皮以赊账1000元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9、2016年4月5日早上,成某在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16床处将10包毒品黄皮以赊账2000元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崔某。2016年4月10日,民警在崔某租住处洛阳市涧西区二十三号街坊3栋5门5楼503室查获用于吸食毒品黄皮的锡纸3张,经鉴定,锡纸中检出海洛因、巴比妥成分。为证明上述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人成某户籍证明、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刑公初字第133号刑事判决书。2、购买毒品人崔某的揭发材料。3、洛阳市公安局长安路分局案件侦办大队及民警李晓、赵林燕出具的抓获被告人成某的经过的证明。4、被告人成某的供述与辩解。5、证人崔某、孙某的证言。6、被告人成某对崔某、孙某的辨认笔录;崔某、孙某对被告人成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成某、证人崔某对贩毒现场洛阳市涧西区东方医院住院部8楼的指认笔录。7、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被告人成某、证人崔某、孙某的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类试剂测试《现场检测报告书》各一份。8、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证人崔某租住处洛阳市涧西区二十三号街坊3栋5门5楼503室的检查笔录及提取含有毒品残留物锡纸的证据保全清单、提取锡纸的照片。9、洛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锡纸褐色残留物进行毒品定性检验出具的(洛)公(物)鉴(理化)字(2016)85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10、证人崔某、孙某的通话记录清单。11、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在洛阳东方医院调取的被告人成某的《诊断证明书》。上述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被告人成某对洛阳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对成某的尿液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类试剂测试《现场检测报告书》“结果吗啡呈阳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提出了“自己因患恶性胸腺瘤术后并发右肺、肋骨及胸椎转移、癌性内脏疼痛、带状胞疹后遗神经痛等××疼痛难忍,服用药物及止疼、镇静针剂中均含有吗啡成份,所以,尿液结果呈阳性不是因为吸毒造成等;对其他证据均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成某向本庭提交洛阳东方医院患者一日清单三份、洛阳东方医院诊断证明书等证据,据以证明其日常服用药物中含有吗啡成份等事实,公诉机关对上述证据没有异议,但提出被告人成某没有提交案发当日的清单等质辩意见。对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患恶性胸腺瘤术后并发右肺、肋骨及胸椎转移、癌性内脏疼痛、带状胞疹后遗神经痛等多种××,医嘱药物中含有吗啡成份,对其尿液的吗啡结果呈阳性的鉴定,不能够排除服用药物造成的原因,故此,对被告人成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其相关持辩意见,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其贩卖毒品“以供养自己吸食”的指控,本院不予认定。故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淑琴助理
审判员 李勇顺
人民陪审员 李 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