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7民初3648号

张少林诉冯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少林,冯世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27民初3648号原告张少林,公民身份号码×××,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伊金霍洛旗金盾公司职工,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委托代理人何美美,公民身份号码×××,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冯世虎,公民身份号码×××,男,198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厨师,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原告张少林诉被告冯世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少林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白常福于2016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少林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美美、被告冯世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少林诉称,被告从2009年就开始借款,至2013年2月8日被告就尚欠的12万元重新出具借条一张,之后还款27000元,因最初借款时约定有利息,因此上述还款同意2万元抵顶返还本金,现尚欠10万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10万元。

被告冯世虎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借款是事实,2013年2月8日重新出具借条时就未约定利息,利息不认可,之后还款27000元,同意2万元抵顶返还本金,7000元视为弥补利息,现尚欠10万元,该款我一次性付不了只能分批还。原告提供证据及被告质证情况:提供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冯世虎从2009年就开始借款,至2013年2月8日被告就尚欠的12万元重新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冯世虎质证认为,对借条认可,借条是其出具的。被告冯世虎未提供证据。对原告张少林提供的证据经被告冯世虎质证,对其真实性认可,故法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8日双方就此前借款进行结算,被告冯世虎就尚欠的12万元给原告重新出具借条一张,后还款27000元,其中2万元抵顶返还借款,另7000元弥补利息,现尚欠10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冯世虎欠原告张少林借款100000元,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事实清楚,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冯世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张少林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冯世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白常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利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