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2572号原告王献文,男,1974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胡恒营,女,成年人,汉族。
原告王献文诉被告胡恒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
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王献文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献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王献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0元,本院减半收取1570元,由王献文承担。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梦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