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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民特13号

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与耿彩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1-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当事人
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耿彩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民特13号

申请人: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地址,五一路与南环交叉口螺湾小镇。

负责人:贾长明。

委托代理人:梁向锋,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耿彩平,女,汉族,1973年4月8日出生,住舞阳县。

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与被申请人耿彩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不服漯河市源汇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源劳人仲案字(2016)77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委托代理人梁向锋,被申请人耿彩平的委托代理人赵绍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申请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撤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源汇区螺湾小镇社区卫生服务站负担。

审判长  付春香

审判员  林晓光

审判员  翟朝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员  李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