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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3民初6655号

赵林强与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林强,刘晓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民初6655号

原告:赵林强,城镇居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初文强。

被告:刘晓伟,城镇居民。

原告赵林强与被告刘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林强的委托代理人初文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晓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0日,被告刘晓伟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被告至今未付。被告刘晓伟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0日,被告刘晓伟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借到赵林强现金伍万元正。¥50000.00元刘晓伟15.11.10号”。该借款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晓伟向原告赵林强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刘晓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林强借款人民币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刘晓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端尧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届满二年内提出

二○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