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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7204号

莫建华与舒森君、孙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莫某某,舒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204号

原告:莫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容,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柯倩,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

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舒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杨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