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7204号
原告:莫某某。
委托代理人:严容,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柯倩,浙江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某某。
被告:孙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某诉被告舒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莫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计431.50元,由原告莫某某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杨丹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记员 陈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