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04民初379号原告辽阳市友联奥鑫地毯厂,地址辽阳市宏伟区兰家镇东喻村。法定代表人宁高,该单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秀丽,女。被告王伟昌,男。委托代理人马婉丽,辽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市友联奥鑫地毯厂与被告王伟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辽阳市友联奥鑫地毯厂于2016年8月16日以“我方想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阳市友联奥鑫地毯厂申请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市友联奥鑫地毯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辽阳市友联奥鑫地毯厂负担。
审判员 赵 冰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凡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