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6执562号申请执行人王志,男,汉族,居民,住所地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艳艳,女,汉族,居民,住所地同上。王志与王艳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2015)翁民初字第448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艳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权、无车辆、无股权、无土地。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艳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志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艳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志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 武执行员 那日苏执行员 朱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月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