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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5民初11247号

王艳海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王艳海,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5民初11247号原告王艳海,男,1972年2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西路92号2号楼一层。负责人李欣,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艳海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艳海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艳海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王欢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