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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506号

刘德华与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德华,李春梅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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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华。被执行人李春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德华与被执行人李春梅(2016)苏0922民初507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李春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李春梅有多起案件在执行,本院已查封、拍卖李春梅名下的位于滨海县东坎镇中市北路东侧、幸福路北侧翰林苑×××××室房屋,因财产处置时间较长,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德 军

代理

审判员 朱 海 俊

人民陪审员 严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婷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