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更4979号罪犯黄福星,男,1986年12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2013)荔刑初字第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福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7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福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黄福星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5000元。
本院认为,罪犯黄福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黄福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黄福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该犯系累犯,且多次被判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福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21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徐鲁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