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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执1272号

王华静与崔花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华静,崔花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静。被执行人崔花枝。申请执行人王华静与被执行人崔花枝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崔花枝向王华静支付赔偿款30495.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崔花枝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