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82执1272号申请执行人王华静。被执行人崔花枝。申请执行人王华静与被执行人崔花枝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荣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崔花枝向王华静支付赔偿款30495.0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90元。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崔花枝未履行付款义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2015)荣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执行费36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永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永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