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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1财保194号之一

刘宏波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刘宏波,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194号之一

申请人:刘宏波。

委托代理人:占绪奎、李峰,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紫东路2号1幢。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申请人刘宏波与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鄂0111财保194号民事裁定书,并已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8月16日,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肖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