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346号申请执行人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范集镇盐化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刘先国,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号华邦东厦B2201室。法定代表人陆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陆俊,男,汉族,1971年7月25日生,住盐城市盐都区。本院在执行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与江苏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淮法商初字第0677号民事判决书,江苏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货款36万元并承担违约金(以36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4年8月2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陆俊对江苏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7050元,由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负担828元,江苏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22元。因江苏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汤始建华建材(淮安)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三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陆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国兰
代理
审判员 滕建平
代理
审判员 高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