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82民特1488号

裘利国、方文如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裘利国,方文如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488号

申请人:裘利国。

申请人:方文如。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受理了申请人裘利国与申请人方文如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代理

审判员黄金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裘利国与申请人方文如因交通事故纠纷,于2016年7月22日经慈溪市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经双方确认裘利国损失:修理费36650元、施救费400元;

二、经双方确认方文如损失:医疗费32006.86元、误工费18000元、护理费4480元、伤残补助金63525.60元、伙食费660元、交通费200元、修理费500元、施救费200元、营养费2700元、鉴定费2040元;

三、以上损失合计161362.46元,由裘利国赔偿方文如124312.46元;

四、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黄金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陈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