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36号
原告:莫田妹,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琼、陆丽梅,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田妹诉被告广州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田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田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莫田妹负担。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
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苗璇吕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