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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6民初336号

莫田妹与广州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初336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莫田妹,广州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06民初336号

原告:莫田妹,住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

委托代理人:莫观培、廖兆宏,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区。

法定代表人:罗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健,广东正大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余杭区,组织机构代码57146091-6.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琼、陆丽梅,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莫田妹诉被告广州健佰氏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田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田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莫田妹负担。

审 判 长  李 江

人民陪审员  张伟华

人民陪审员  肖致富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苗璇吕晓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