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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7449号

张某与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额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7449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额某,女,197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