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7449号原告张某,男,1962年7月5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额某,女,1977年5月4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与被告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玲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