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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22执98号

郑兴发、张献初等与黄日长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郑兴发,张献初,刘纯平,肖金光,黄日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98号申请执行人郑兴发。申请执行人张献初。申请执行人刘纯平。申请执行人肖金光。被执行人黄日长。郑兴发、张献初、刘纯平、肖金光与黄日长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武鸣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3日作出的(2014)武民二重字第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日长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兴发、张献初、刘纯平、肖金光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黄日长支付履行款807803元、诉讼费11878元、保全费4559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日长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黄日长在中国农业银行武鸣支行营业部的存款137368.98元已扣划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在青秀区民族大道98-3号金湖广场G-052号商铺本院已查封,并冻结该商铺的租金,被执行人黄日长与其妻子覃素娥共有的位于青秀区佛子岭路19号凤岭在水一方25号楼1704号经济适用房本院已查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日长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的情况下处置较为困难,经申请执行人郑兴发、张献初、刘纯平、肖金光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协商各方处置财产后,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2014)武民二重字第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兴

审判员  邹广北

审判员  杨 庆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莫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