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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4民初18099号

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与颜寅拍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颜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4民初18099号

原告: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大木桥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魏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帅朋,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洲,上海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颜寅,男,1986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禾公司)与被告颜寅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帅朋、被告颜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颜寅继续履行拍卖合同义务,即向嘉禾公司支付2件拍品成交价180,000元;2、判令颜寅支付嘉禾公司拍卖佣金27,000元;3、判令颜寅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0元;4、判令颜寅承担律师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6日,嘉禾公司作为拍卖人与颜寅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代为拍卖颜寅的作品,同年5月6日嘉禾公司和颜寅又签署《关于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委托方可以使用竞投号牌拍取委托人委托之外的拍品,不需要另行办理手续,拍卖方不再收取保证金,委托方承诺遵守《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上述协议签订后,颜寅凭361竞投号牌竞得2件拍卖品,分别为《关山月.傅包石.雏鸡图》落槌价140,000元、《关山月.竹雀图》落槌价40,000元。根据《成交确认书》、《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的规定,颜寅应于拍卖成交当日支付2件拍品落槌价共计180,000元及佣金27,000元,但颜寅未按约支付,为维护嘉禾公司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并根据拍卖规则的规定要求颜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律师费。颜寅辩称:其确实拍下了系争的两件拍品《关山月.傅包石.雏鸡图》《关山月.竹雀图》,故对嘉禾公司的第1、2项诉讼请求没有异议,但是不同意承担违约金、律师费和诉讼费;因为双方并未约定过违约金,且在双方沟通过程中也从未提及;现嘉禾公司起诉至法院,颜寅希望进行调解并承担嘉禾公司的部分损失。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6日,颜寅作为委托人与嘉禾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一份,委托嘉禾公司拍卖《山水扇面加书法扇面》的作品,约定保留价40万元;2015年5月6日,嘉禾公司又与颜寅签订《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委托方有权在原合同签订的拍品保留价内举牌保护,但不得高于保留价(含保留价)举牌。竞投号牌:361,委托方可以使用上述竞投号牌拍取委托人委托以外的拍品,不需要另行办理手续,拍卖方不再收取保证金,委托方承诺遵守《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以下简称拍卖规则),拍卖规则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场支付拍卖标的的成交价款、佣金和其他费用,提取拍卖标的。如一次性付款确有困难,经本公司同意,应保证自拍卖成交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购买价款,提取拍卖标的,并应当场向拍卖人支付不少于成交价20%的履约定金;买受人未按照本规则付清全部购买价款的,拍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成交价的20%支付违约金。通过非诉讼或诉讼途径追究买受人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买受人承担本公司因追究其违约责任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此后,颜寅凭361竞投号牌竞得《关山月.傅包石.雏鸡图》《关山月.竹雀图》两件拍品,共计落槌价180,000元,且颜寅分别在该两件拍品的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因颜寅至今未向嘉禾公司支付成交价和佣金,遂酿成本案诉讼,嘉禾公司为此支出了10,000元律师费。以上事实,除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为证外,另有《委托拍卖合同》、《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2015春节艺术品拍卖会图录、《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文物局2015-0047号批复、成交确认单、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本院均予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规则》是《委托合同的补充协议》的组成部分,而该补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合法有效,拍卖规则明确规定了颜寅逾期不支付拍品成交款需承担成交价20%的违约金及承担嘉禾公司追究其违约责任的一切费用,现根据查明的事实,颜寅确实未支付拍品的成交价及佣金,已构成违约,故嘉禾公司提出的违约金及律师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于法无悖,应予确认。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

判决如下:

一、颜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成交价款180,000元;

二、颜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佣金27,000元;

三、颜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36,000元;

四、颜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嘉禾拍卖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48元,由颜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海虹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廉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