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484号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组织机构代码75104414-3。诉讼代表人陈金美,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477号。法定代表人王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昊北方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由原告湖北星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熊远晶
审判员 孙泽华
审判员 文巧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柴衷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