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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738号

何冰子与何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冰子,何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738号

原告:何冰子,男,1979年8月4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学峰,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润梅,宁夏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旭东,男,1971年2月17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何冰子与被告何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何冰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告自行协商处理此案,故原告何冰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冰子撤诉。案件受理费17362元,减半收取计8681元,由原告何冰子负担。

审判员  路继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