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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01民初179号

夏桂凤与康定市市政管理局、第三人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二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所属地区
康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当事人
夏桂凤,康定市市政管理局,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二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01民初179号

原告:夏桂凤,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康定市。

被告:康定市市政管理局,住所地康定市榆林新区政务中心三楼。

法定代表人:杨恒,局长。

第三人: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二委,住所地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杨黎刚,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夏桂凤与被告康定市市政管理局、第三人康定市炉城镇大河沟村村二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夏桂凤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桂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0元,由原告夏桂凤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赖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