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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3269号

黄明海与陈水宗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黄明海,陈水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3269号原告黄明海,男,196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台商投资区。委托代理人林清荣,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水宗,男,195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明海与被告陈水宗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现下落不明无法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许一鸣

人民陪审员  庄炳忠

人民陪审员  刘来欣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郑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