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20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北京中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西街2号(外贸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孙志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旭东,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北京中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12号2号楼2层。法定代表人郑世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振,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滑云伟,女,1991年9月15日出生,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法务专员。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杭州诺贝尔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销售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商)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北京中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中建嘉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韩 静
审 判 员 张 阳
代理
审判员 申友祥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