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71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李杰。被执行人桑润浩。
原告李杰诉被告桑润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了(2015)武铁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桑润浩赔偿原告李杰各项损失金额总计3.619万元。李杰与桑润浩货物运输合同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桑润浩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桑润浩住所地的派出所、金融机构及本人调查、取证,经查明被执行人桑润浩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在2016年8月15日履行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共计1217元且履行案款583元,随后辩称自己没有钱,没有办法给付剩余的案件款,经过我院执行人员的耐心释法、劝说,被执行人桑润浩表示愿意协商解决该案,在本院征求申请人李杰的意见后,申请人李杰表示愿意和被执行人桑润浩达成和解协议,2016年8月15日申请人李杰与被执行人桑润浩资源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桑润浩自2016年9月起,每月给付申请人李杰500元,直至剩余案款35608元(扣除前期履行的583元)全额履行完毕,申请人李杰自愿放弃其他执行请求。经本院调查、取证均证实被执行人桑润浩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人外出打工没有任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至今被执行桑润浩尚有赔偿款3.5608万元未履行,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协议继续清偿。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杰也未能向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且对本院的执行情况表示认可,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杰,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桑润浩自2016年9月开始每月给付申请人李杰500元人民币,直至剩余案款3.5608万元履行完毕。本院告知申请人李杰该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申请人李杰同意该案的处理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确认双方当事人和解协议有效。
二、终结本院(2015)武铁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三、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3.5608万元债权,被执行人应当按照双方和解协议继续清偿,直至履行完毕。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裁判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持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巨勋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生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