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274号原告巩栓民,男。委托代理人巩建林,男。被告田再雄,男。被告王利霞,女。被告高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栓民诉被告田再雄、王利霞、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栓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栓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栓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峻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