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民初3274号

原告巩栓民诉被告田再雄、王利霞、高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巩栓民,田再雄,王利霞,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3274号原告巩栓民,男。委托代理人巩建林,男。被告田再雄,男。被告王利霞,女。被告高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巩栓民诉被告田再雄、王利霞、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巩栓民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栓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巩栓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艾 婷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峻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