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李进。
被告:李军。
原告李进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进负担。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
李进与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李进。
被告:李军。
原告李进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进负担。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