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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890号

李进与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进,李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890号

原告:李进。

被告:李军。

原告李进与被告李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进负担。

审判员  马洪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