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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5财保519号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贺小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军,贺小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财保519号

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洞口县工业园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孙波,该行董事长。

被

申请人:唐军,男,196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

申请人:贺小凤,女,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唐军之妻。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贺小凤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支行账号为85051xxx的存款8059.51元,账号为850xxxx的存款10074.38元,账号为8xxxx的存款18133.9元予以冻结。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人民银行洞口支行账户为85051680008804191012中的存款36000元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贺小凤在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沙支行账号为85051xxx的存款8059.51元,账号为850xxxx的存款10074.38元,账号为8xxxx的存款18133.9元。案件申请费380元,由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汤国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三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