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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保295号

徐以振与李吉福、李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以振,李吉福,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95号申请人徐以振,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李吉福,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李辉,男,36岁,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人徐以振因与被申请人李吉福、李辉债权,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