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保295号申请人徐以振,男,1977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李吉福,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申请人李辉,男,36岁,汉族,住临清市。
申请人徐以振因与被申请人李吉福、李辉债权,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万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11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柳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