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625民初1541号

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5民初1541号原告唐某某,女,1968年1月1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文盲,农民。被告刘某某,男,1966年9月19日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唐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