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2754号
原告:蚌埠市蚌山区迎新水暖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经营者:郑兰福。
被告:王永胜,男,196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
原告蚌埠市蚌山区迎新水暖经营部与被告王永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蚌埠市蚌山区迎新水暖经营部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蚌埠市蚌山区迎新水暖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蚌埠市蚌山区迎新水暖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汪艳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