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任传顺,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28684-5。法定代表人王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团劳人仲案(2016)1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期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团劳人仲案(2016)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