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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执178号

任传顺与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任传顺,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121执178号申请执行人任传顺,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被执行人湖北鸿路钢结构有限公司,湖北省团风县城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6228684-5。法定代表人王泳,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团劳人仲案(2016)11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2016年6月15日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按期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团劳人仲案(2016)1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秋元

审判员  董华东

审判员  易 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叶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