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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03民初977号

董鑫与杨晓平、刘丽莉、张锐、高小燕、白延星、张晓楠、安风林、赵彦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鑫,杨晓平,刘丽莉,张锐,高小燕,白延星,张晓楠,安风林,赵彦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03民初977号

原告:董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禾,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晓平。

被告:刘丽莉。

被告:张锐。

被告:高小燕。

被告:白延星。

被告:张晓楠。

被告:安风林。

被告:赵彦荣。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地址,故被告不明确,导致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20元,退还原告董鑫。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翁腾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晓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