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87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宜富,男,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高中文化,住重庆市万州区。2006年10月16日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79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谭宜富酒后驾驶渝F19C**号小型客车,搭载二人行驶,在重庆市万州区上海大道永辉超市门前路段与他人所驾车辆发生擦挂,随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4mg/100ml。被告人谭宜富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其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谭宜富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宜富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纯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