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985号罪犯柳成学,男,1996年1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曲靖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惠刑初字第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柳成学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共同退赔赃款人民币2671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6年7月2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柳成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被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柳成学本次缴纳退赔款人民币500元。
本院认为,罪犯柳成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柳成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柳成学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该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柳成学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次缴纳的退赔款人民币5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洁
审判员 张 青
审判员 徐鲁龄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