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2执3376号申请执行人袁巨成,住北京市通州区。被执行人齐忠升,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执行袁巨成与齐忠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91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邵玉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贾来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