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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702刑初150号

左某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受贿
当事人
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702刑初150号公诉机关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原系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水利站水利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以池贵检刑诉〔2016〕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受贿罪,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檀亚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及辩护人唐义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左某在担任2012年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2013年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2014年民生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6次,共计人民币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1、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B标段负责人张某甲,为寻求左某对其承包工程项目的帮助,在现场施工的工地上送给左某人民币5000元。2、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B标段负责人张某甲,为寻求左某对其承包工程项目的帮助,在施工现场送给左某人民币5000元。3、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小组,对秋江街道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左某是验收负责人。在验收回来的路上,张某甲送给左某10000元人民币,感谢左某在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给予的关照。4、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负责人张某甲,为寻求左某对其承包工程的帮助,在施工场地的车上送给左某人民币5000元。5、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负责人金某的合伙人郭某,为取得左某在以后工程建设过程给予关照,在施工工地的车上,送给左某人民币10000元。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民生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负责人桂某,为取得左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关照,在本市西门的一家饭店请左某吃饭,饭后回家途中,桂某在自己车中,送给左某一张价值人民币5000元的烟酒卡。指控认为,被告人左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多次受贿,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未作辩解。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称:1、被告人左某在纪检调查期间就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较好,已积极退赃;4、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数额刚达到立案标准。请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4年,被告人左某在担任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等三村、东埂村、民生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六次收受贿赂4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2年11月份中旬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B标段负责人张某甲,为感谢左某对其承包的阮桥社区八中沟涵洞建设工程项目的帮助,在施工现场送给左某5000元。2、2012年11月下旬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B标段负责人张某甲,为感谢左某对其承包的秋江街道阮桥社区联山片地块平整工程项目的帮助,在施工现场送给左某5000元。3、2013年元月份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组织验收小组对2012年秋江街道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进行验收,左某是验收负责人,负责验收计量汇总。验收结束后,该项目B标段负责人张某甲为感谢左某在工程施工及验收过程中给予的关照,在验收回来的路上送给左某10000元。4、2013年11月份上旬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负责人张某甲,为感谢左某对其承包的秋江街道东埂村村村通拱桥重建工程的帮助,在施工工地自己的车上送给左某5000元。5、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一标段负责人金某的合伙人郭某,为取得左某在以后工程建设过程中给予关照,在施工工地金某的车边送给左某10000元。6、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本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民生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二标段负责人桂某,为取得左某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给予关照,在本市西门杏村一家饭店请左某吃饭。饭后,桂某在自己的车中,送给左某价值5000元的烟酒卡一张。另查明:2015年10月,被告人左某在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局调查其兼职取酬和利用职权从工程承包方承揽分包工程等违纪问题时,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其收受他人贿赂4万元的事实,并于同年11月9日退缴了全部赃款。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0日对本案立案侦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左某的供述,证人王某、张某乙、张某甲、桂某、胡某、郭某、金某的证言,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审批表,到案情况说明,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秋江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池州市贵池区监察局违纪案件移送函及情况说明,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秋江街道办事处关于成立秋江街道高标准基本农田工程建设指挥部、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建设工程指挥部、民生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工程领导小组的通知,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阮桥等三村、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指挥部会议纪要,合同书,协议书,授权委托书,安徽省建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关于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B标段工程结算审核的报告,安徽鼎信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阮桥等三个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B标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报告,2012年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阮桥等三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报告,2013年池州市贵池区秋江街道东埂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竣工报告,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身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左某在接受违纪调查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左某真诚悔罪、退出全部赃款。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数额、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正确,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二、三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小娟

人民陪审员  吴义学

人民陪审员  程 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海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十五条: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累计计算受贿数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前后多次收受请托人财物,受请托之前收受的财物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一并计入受贿数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