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017号原告刘海兵。被告周歆博。被告姜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兵诉被告周歆博、姜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兵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将被告周歆博所有的鄂S677**号小型汽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周歆博所有的鄂S677**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