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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1300号

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董运场合同纠纷2016民终1130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董运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1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宁,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运场。

上诉人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懂运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民初1685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送达《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逾期未交费本院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收到上述通知书,但其未在通知书确定的时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淏达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莫 芳

代理

审判员 汤 瑞

代理

审判员 马 莉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杨佐堂李泳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