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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01刑初294号

杨弟漏容留他人吸毒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杨弟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601刑初29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弟漏,男。曾因犯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0年8月3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又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7月2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2月12日被凯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凯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凯里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检察院以凯检公诉刑诉[2016]2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弟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凯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律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弟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杨弟漏在以于某某名义登记入住的凯里市金缘宾馆505号房内,容留龙某某、张某、杨某某、包某某、肖某某、罗某某以及未成年人彭某某、王某某、吴某某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同日2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505房间内将被告人杨弟漏及龙某某等9名吸毒人员抓获,缴纳吸毒工具一套,并缴获杨某某携带的甲基苯丙胺零包三个(净重1.1克,已上缴)。9名吸毒人员已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弟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有现场查获照片;指认现场、尿检及毒品称量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杨某某、罗某某、肖某某、包某某、张某、龙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吴某某、于某某的证言;凯里市公安局凯公(刑)扣字[2015]405号、406号《扣押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通话清单;毒品称量笔录;9名吸毒人员户籍信息;住宿登记材料;通话清单;抓获经过;本院(2015)凯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凯里市看守所[2015]第75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副本)》;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被告人杨弟漏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弟漏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体健康,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弟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弟漏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其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弟漏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也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弟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弟漏使用的吸毒工具一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蓉

审 判 员  杨凯鹏

人民陪审员  朱培芸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健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