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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8民初17364号

宋南华诉宋龙华等继承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宋×1,宋×2,宋×3,宋×4,宋×5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8民初17364号原告宋×1,男,1952年3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2,男,1951年1月29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耿x(系宋×2之妻)。被告宋×3,男,1953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4,男,1955年12月2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5,女,1954年12月26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蒋x(系宋×5之夫)。

原告宋×1与被告宋×2、宋×3、宋×4、宋×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高亚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宋×1与被告宋×2代理人耿x、宋×3、宋×4、宋×5及委托代理人蒋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1诉称,宋x6与朱x生育五个子女:宋×2、宋×1、宋×3、宋×4、宋×5。宋x6于1998年12月13日去世,朱x于1991年7月19日去世。宋x6留有坐落海淀区中关村南区(3-3)处中关村x楼,房号x门x号房产一处,该房产于2002年1月22日获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宋x6,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要求被继承人宋x6的五个子女同时到所签收,才能领取产权证。被继承人宋x6生前给电子所写过由二子办理房产的字条,五个子女不能同时到场,故该证至今由电子所保管。被继承人生前多次表示由五子宋×4或者次子宋×1全权处理该房产,其他子女签字认可。由于五个子女意见无法统一,故起诉要求依法处理。诉讼请求:1、依法分割宋x6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x楼x号房产;2、诉讼费原被告分担。宋×2辨称,宋×1陈述属实,我同意宋×1的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父母遗留的房产。宋×3辨称,1、首先原告和个别被告的住址不正确,宋×1不住在中关村,这属于欺骗法庭,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不对,他们每人都有两套房子,有单位分的大房子,这是事实。2、我个人的意见是他们没有继承权,当初父亲没去世时说的是房子留给我妹妹宋×5,我们都有房子,不争这个房子,也就相当于父亲在世时已经对房屋进行了处置。父亲在世时陪护和照顾我父亲的事情都是我妹妹,我们工作忙没时间照顾,我妹妹照顾十几年。所以我们都没有继承权,只有我妹妹宋×5有继承权。宋×4辩称,我对宋×1起诉书中内容无异议,尊重法院裁决。我父亲是个离休干部,生活能自理,无高消费,工资由宋×5掌控,但却拿不出购房款,当初在购房的时候,是我们子女先行垫付房款。我们几个子女一共支付房款三万余元。我认为先行垫付购房款的子女,是执行父亲所嘱的行为,不应视为增加继承房产份额的条件,应在所有继承人均等继承房产后,先行垫付的购房款在作价分割时再考虑。我也是长期居住在争议房产,父亲去世后,我被迫搬出,家中每个子女均以不同方式尽了照顾父亲义务,大家属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均等。宋×5在此已经居住18年,我认为可在房产归属解决后,协商18年来该房产价值可能产生的经济利益。宋×5辩称,1998年我父亲所在单位房改我出资房款2万元,我父亲交了1万元,宋×4交了4千多一点。我母亲去世后,他们都说工作忙等,请求我照顾父亲,承诺将来把房子给我。我父亲去世前8年里,宋×1和三个被告来往很少,在经济上也没有帮助过老人,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在购买房屋前,我和父亲、宋×4均征求过宋×1和宋×2、宋×3意见,他们均表示自己有房,又没有照顾父亲,放弃购买房屋。我父亲在我母亲去世后身体不好,原本一级残废,还患有其他疾病,我为了照顾父亲,不能正常上班,影响了单位福利分房,我已经60多岁,身体不好,每月退休费2000余元,女儿上大学一年级,无其他住房,我三哥宋×3自2008年离婚后没有住处,也在争议房屋居住,其患有尿毒症,需要人照顾,每月医药费至少13000元,1998年我父亲去世后,我已经构成实际继承,我要求继承该房产。

经审理查明,宋x6与朱x共生育五个子女:即长子宋×2、次子宋×1、三子宋×3、四子宋×4、女儿宋×5。宋x6于1998年12月13日去世,朱x于1991年7月19日去世。1998年宋x6以成本价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区(3-3)处中关村x楼x门x号房屋,该房产于2002年1月22日获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宋x6,现房屋所有权证存放于中国科学院电子研究所。宋x6、朱x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宋×4、宋×5称宋x6购买房屋时两人均有不同数额的出资,但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宋×5称宋×2、宋×1、宋×3、宋×4在宋x6去世前8年里,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宋x6、朱x死亡证明信,房产证复印件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继承权受到法律保护。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办理。朱x于1991年7月19日去世,宋x6于1998年12月13日去世。1998年宋x6以房屋成本价购买了位于海淀区中关村南区(3-3)处中关村x楼x门x号房屋,该房产于2002年1月22日获得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为宋x6。该房屋应为宋x6遗产。宋x6生前未留有遗嘱,故对宋x6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宋x6的法定继承人为宋×2、宋×1、宋×3、宋×4、宋×5。宋×3称宋x6生前说将房子留给宋×5,未向本院提交相应证据;宋×5称购买房屋时其出资2万元,且在家中尽义务最大,宋×2、宋×1、宋×3、宋×4在宋x6去世前8年里,没有尽到赡养老人义务亦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宋×2、宋×1、宋×3、宋×4、宋×5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应均等,应按法定继承,各占百分之二十的份额按份共有,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宋x6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区(3-3)处中关村x楼x门x号房屋由宋×2、宋×1、宋×3、宋×4、宋×5按份所有,宋×2、宋×1、宋×3、宋×4、宋×5各占百分之二十的份额;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三百六十元,宋×1已预付,由宋×2、宋×1、宋×3、宋×4、宋×5各负担二千四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亚琍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