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779号
原告:徐鹏程。
委托代理人:黄秋飞,乐清市锋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黄龙贵。
原告徐鹏程诉被告黄龙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被告黄龙贵于2014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于2014年9月13日向原告借款3万元,以上两笔借款均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黄龙贵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徐鹏程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损失(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黄龙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范亚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代
书 记员 黄明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