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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2民初941号

原告温莉敏诉被告苟召勇、曾庆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莉敏,苟召勇,曾庆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941号原告温莉敏,女,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463号被告苟召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水井小学前。被告曾庆碧,女,汉族,1975年4月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水井小学前。

原告温莉敏诉被告苟召勇、曾庆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温莉敏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莉敏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王乃富

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