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2民初941号原告温莉敏,女,汉族,1979年5月12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和平路463号被告苟召勇,男,汉族,1973年12月14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水井小学前。被告曾庆碧,女,汉族,1975年4月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娄山关镇武胜路水井小学前。
原告温莉敏诉被告苟召勇、曾庆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原告温莉敏于2016年8月1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莉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莉敏负担。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王乃富
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冉 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