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687号
原告:雷某。
被告:郭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郭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财产保全费165元,共计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树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