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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4民初687号

雷某与郭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雷某,郭某,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4民初687号

原告:雷某。

被告:郭某。

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某诉被告郭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审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财产保全费165元,共计2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树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