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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执异21号

钱乐燕与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朱晓阳、冯亚娣、屈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乐燕,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朱晓阳,冯亚娣,屈小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02执异21号案外人刘志钢申请执行人钱乐燕被执行人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朱晓阳、冯亚娣、屈小云本院在执行钱乐燕申请执行河南华中石油销售有限公司、南阳市新亚石油有限公司、南阳鑫港石化有限公司、朱晓阳、冯亚娣、屈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志钢对本案执行中查封的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2016年8月15日案外人刘志钢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案外人刘志钢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蒋同昌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刘建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冠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