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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执557号

温海峰与高智勇、王军土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1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海峰,高智勇,王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81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温海峰,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高智勇,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王军,男,成年人,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大榆树镇于家窝堡村五组。系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海峰与被执行人高智勇、王军土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智勇、王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5)公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林万福

审 判 员  曹 威

代理

审判员  李 顺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白云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